Ban quản lý khu kinh t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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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條件

登記投資項目于仁會工業區以及其他工業區的投資商要保證如下條件:

1. 具備法律身份:具有企業成立決議或登記證書或其他相似證件。

2. 投資項目不屬禁止或限制投資領域;依據越南法規不惡性影響國家安全、社會文化、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等項目。

3. 投資者登記的項目的投資金總額不能低於平定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至少投資金額。

3.1. 仁會經濟區:投資于仁會工業區每公頃150万美元;投資于旅遊區每公頃50万美元。

3.2. 各工業區(經濟區之外):每公頃60万美元。

4. 具備滿足項目要求的財政能力:

4.1. 對於投資于仁會經濟區只能區或作爲工業區基礎射束投資者等對象:若土地使用規模小於20 公頃的項目,要求自己所有的資金不少于20%投資項目縂金額,並對於土地使用規模自20公頃以上的項目就不能少於15%投資項目縂金額。

- 依照如下規定上交投資承諾抵押金:

項目投資總額

抵押金額

- 5000億盾以下

2.0%的投資金總額可最多不超過70億盾

- 5000億盾以上

1.5%的投資金總額可最多不超過300億盾

- 對於未能整地而整地賠償金額大於投資承諾抵押金:投資者要繼續預付整地費用並以扣除于土地使用金、土地資金的方式退還。

4.2. 對於在工業區再租用投資面積的情況:將根據合同有基礎設施面積的再租金相工業區基礎設施經營投資者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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